1.界外(OB)
「界外」系禁止打球之地区,常以界桩或围篱标示。界外之界限应以界桩(不含支架)或围篱内侧最靠近地面点决定。如在地上以标线标示界外时,界外线系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线之本身即作界外论。
2.遗失球 下列情况即可认定为「遗失球」:
a.球员或其同队、或彼等之杆弟在开始找球后五分钟,仍找不到球;或是虽经找到,但球员无法辨认是否为其所用之球;
b.球员按规则已用另一球当作比赛球,而未寻找其原球;
c.球员已自可能为原球所在地,或较原球位靠球洞之点击出代替球,因此该代替球即成为比赛球。 代替球 原球可能在水障碍以外遗失、出界而了以代替之球,称为「代替球」。
3.水障碍 (包括侧面水障碍)
「水障碍」系指任海、湖、池塘、河川、沟渠、地面排水沟或其他露天水渠(不论其中有无积水),以及其他类似者。
a.凡在水障碍界限内之陆地或水,地属于水障碍的部分。水障碍之界限系垂直向上延伸,用以标明界限所用的界桩、界标皆算在障碍内。
b.水障碍(除侧面水障碍外)应以黄色界桩或标线标明界限;侧面水障碍则是以红色界桩或标线了以界定。
c.水障碍中的球 向水障碍方向打出之球,是否在障碍以内或障碍以外遗失,乃是一项涉及事实的问题。如认为系障碍内遗失者,必须有之证据证明球确落入障碍内;如无确定之证据时,则应视为遗失球,按规则处理之。
d.如球落入、触及或遗失在水障碍中(不管球是否位于水中),球员要受一杆之处罚,并依下列方法处理:
(1).尽可能在接近上次击球之原位打次一杆。
(2).在原球最后通过该水障碍边缘之一点与球间之直线,于水障碍后方抛球,至於应离水障碍后方多远处抛球并无限制。
(3).球落入、触及或遗失在侧面水障碍中时,可以选择下列特别措
在障碍外距原球最后通过之水障碍边缘;或距离球洞相等距离之另一边水障碍边缘;於两支球杆长度以内抛球。球应抛下及停留在不得较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之边缘地点更接近球洞处,按规则,所捡起的球不可擦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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