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局间间隙
一局比赛结束,下局比赛开始前,中间最多可有2分钟时间,供两队交换场地、换人和记录员登记号码,双方教练员在不影响上述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场外指导。
第十二条 发球
第一款 发球
发球队员须站在本方发球区内,用手持球,将球抛起,用脚踢向对方场区,使比赛进行。发球队员必须在发球区内发球,在球发出后才能进入场区。发球时2、3号队员不得有任何掩护动作,否则,判由对方发球。
第二款 发球失误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为发球失误:
1。队员发球时,踏及端线或发球区线及其延长线;
2。球未过网、触网或触及标志杆;
3。球从网下穿过;
4。球从标志及其延长高度以外过网;
5。球触及任何障碍物,或在进入对方场区前触及本队队员;
6。球落在界外;
7。发球延误时间超过5秒钟;
8。裁判员鸣哨后球坠落在地上。
第三款 当发球队失误时,应判失发球权,由对方发球。
第四款 重发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