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违规球棒(ILLEGAL BAT):即是不符合规则叁之1之所规定的球棒。
32.违规击球(ILLEGALLY BATTED BALL)下列情形均为违规击球:
a.击球员任一足,完全踏出击球区外之地面,且击中球(不论是界内或界外)时。
b.击球员足的任一部份踏触本垒板,且击中球时。
c.击球员持违规球棒或变造球棒进入击球区时。
33.违规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防守球员使用帽子、面罩、手套或衣服的一部分,脱离正常的位置,去迎接击出或传出之球。
34.违规投手(ILLEGAL PITCHER):即是合格球员可以参与比赛,但是不得担任投手。
a.投手在一局中两次面授机宜,被裁判员处退出投手位置。
b.(慢式)投手被警告球速太快後再犯,被裁判贝处退出投手位置。
35.违规球员(ILLEGAL PLAYER):即是球员未告知司来裁判就参与比赛,当对队於投出次一投球之後,及违规队更正之前向司球裁判报告,即为“违规球员”,则判其退场。若再参与比赛则成为“失格球员”。
36.失格球员(INELIGIBLE PLAYER):即是球员不得再参与比赛,因为被裁判员驱遂离场。失格球员不得再度参与比赛,否则被判 “夺权比赛”。
37.正飞球(IN FLIGHT):即是击出、传出或投出之球,尚未触着地面或防守球员以外之物体前的状态。
38.负险(IN JEOPARDY):即是比赛进行中,显示对於进攻队的球员有可能被刺杀出局的状态。
39.内野区(INFIELD):即是内野球员正常的防守区域,其为界内区的一部分。
40.内野飞球(INFIELD FLY):即是指内野球员容易接住的界内飞球(不包括平飞球或触击飞球)。当在二人出局之前,有跑垒员占一、二垒或一、二、叁垒时才成立。投手、捕手或任何外野球员在内野区接球时,亦视同内野球员接球处理之。
注:当击出之球可能成为内野飞球时,裁判员应立即宣判“内野飞球-击球员出局”裨益於跑垒员。若该球接近界线时,则宣判“若为界内则为内野飞球”(INFIELD FLY IF FAIR)。其球为活球,跑垒员在防守球员接球之後可冒险进垒;或防守球员触着球之後可返触垒再进垒,此与一般飞球处理相同。若是成为界外球,则视为界外球处理。若已宣告“内野飞球”,末触着防守球员而落於内野,再由一、叁垒包之前反弹至界外者,则为界外球。反之,先落於界外区,再由一、叁垒包之前反弹至界内区者,则视为内野飞球。
41.局(INNING):即是攻、守两队互换一次为一局。在进攻队叁人出局时,即攻守互换,此乃一场比赛的一个单位。
42.妨碍(INTERFERENCE):即是进攻队球员或其球队人员有阻止、拖延或干扰正在处理球之防守行为。
43.合法触球(LEGAL TOUCH):即是防守球员确实持球於手中,触着未触垒包之跑垒员或击跑员。若非跑垒员故意碰(撞)落其手中之球,防守球员之球触跑垒员後球随即落地,则此触球无效。只要是用持球之手或持球之手套确宣触着跑垒员即可。
44.合法接球(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防守球员使用单手或双手确实接住击出或传出之球,而非使用帽子、护具、 袋或球衣的其他部分接球。
45.平飞球(LINE DRIVE):即是击成平直而直接飞入球场上空之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