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造球棒(ALTERED BAT):即是合法球棒之棒体被改造。例如金属球棒使用木质握柄、或使用异质胶带握柄、或插入其他物质于球棒内、或握柄部卷贴两层以上的胶带,或涂漆於球棒,但标记於棒头或底部除外。若仅另外更换合法的握柄套,则不在此限。但“牵牛花状或圆锥形”的握柄头,亦视为变造球棒。
2.申诉(APPEAL PLAY):即是在比赛中或死球时,裁判员未接受防守球员、指导(COACH)或教练(MANAGER)请求前,不得作出判决。惟申诉必须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提出,无论其投球合法与否。若在攻守交换或比赛结束所有防守队员离开界内区时提出,则不予接受。若是防守球员提出申诉时,其必侍在内野区。
3.四坏上垒(BASE ON BALLS):即是击球员获得四个壤球时,裁判员给予击球员安全进至一垒。注:(慢式)若投手有意投四坏球时,仅告知司球裁判即可。不必投球就可以保送击球员上一垒。
4.垒道(BASE PATH):即是在各垒间线的两侧各距1公尺(3 )的假想路线区域。
5.跑垒员(RUNNER):即是跑垒的球员(不包括击跑员)。
6.击出之球(BATTED BALL):即是投出之球触着球棒,或被球棒击中之後,无论落在界内区或界外区者。其无意之击球亦同。
7.击球区(BATTER'S BOX):即是限制击球员的打击区域,击球员在该区内得意图协助队友得分,其区域的边线亦包括在内。在投球之前,击球员之双足必须完全在击球区线之内。
8.击跑员(BATTER-BASERUNNER):即是球员在完成打击之後,尚未到达一垒,亦未被判出局的球员。
9.打击顺序(BATTING ORDER):即是进攻队正式上场比赛的球员名单,其球员必须依此顺序上场打击,且名单上必须记载各球员的防守位置及球衣号码。
10.障碍球(BLOCKED BALL):即是击出或传出之球,被未参与比赛的人触着、挡住、抓住或触着非正式比赛用具;或非比赛球场之任何物体。
11.触击(BUNT):即是击球员不挥棒击球,使击出之球缓慢的滚动於内野区域。
12.接住球(CATCH):即是防守球员用手掌或手套,合法的接住击出或传出之球。若用手臂抱或用身体与球衣的部份,保持球不落地,则非接住球,必须待球被握在手掌或手套内为止。若防守球员接着之瞬间直接碰撞其他球员或围栏或使球落地时,即非接住球。反之,防守球员确实持球一段时间,然後无意或有意的使球离手,抑是传球时落球,则均为接住球。注:凡是正飞球触着防守球员以外的人或物时,均视与触着球场论。
13.捕手区(CATCHER'S BOX):即是捕手必须位於该区域内至:
a.(快式)投手投出球。其区域之边线亦包括在内。
b.(慢式)投出之球被击中、触着球场、本垒板或抵达捕手区。其区域之边线亦包括在内。
14.面授机宜(CHARGED CONFERENCE):即当下列情况均可:
a.防守队的面授:防守队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比赛暂停,裁判员允许防守队之代表(非上场球员)进入球场,给予投手任何之授意(经其他球员转达亦是)。当防守队之代表进入球场,更换投手时,则非“面授机宜”。若是进攻队要求“面授机宜”,则防守队亦可乘机面授,但是时间不得超过进攻队所用之时间。注:若教练从球员席出来,告知裁判员替补投手,则此为更换投手。更换之後,教练未到投手位置,则不视为“面授机宜”。
b.进攻队的面授:进攻队要求比赛暂停,其球队教练或球队代表得允许授意予击球员或跑垒员。进攻队的投手上垒後,请求穿外套,或利用防守队的面授时,不视为“进攻队的面授”。若防守队要求“面授机宜”时,进攻队亦可面授,但是时间不得超过防守队所用之时间。参照规则五之9
。
15.砍击球(CHOPPED BALL):(慢式)即是击球员持棒由上往下切击,使击出之球反弹得很高。
三级甲等
电话:(0734)8358185
三级医院
电话:(010)63501188
三级乙等
电话:0592-6203456
三级甲等
电话:(010)65105114
二级甲等
电话:0662-3369899
甲下淤血不可除外。注意休息,减少活动,可予口服复方芦丁片改善血管通透性。